以军说炸死一名黎巴嫩真主党高级指挥官
(26)由此,中央开始根据实际需要对立法体制作出适当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负责任只是具有自我管理能力(the competency of self-government)的一个问题。哈特认为,法律之所以不是主权者的命令,是因为法律不能等同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orders backed by threats),不能类比于持枪强盗胁迫的情境。
首先,故事中的情况(1)是角色意义的责任(Role-Responsibility)。这反映了对duty和obligation两个术语在概念上的混乱理解,更反映出了对西方语境中义务和责任这两个不同概念的混乱理解。(64)哈特的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告诫对于法律责任概念被弱化和虚化的中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进入专题: 法律责任 有限政府 责任本位论 。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私主体,而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是违法者和国家或国家的代表。
(21)也许受到笔者批评的上述中国学者会辩解说:正像中文有多义词一样,英文也经常存在一词多义的情况,而中国译者正是根据具体语境灵活调整了对duty和obligation的中文翻译。中译本译为:大多数批评者们会说,采取这些原则的措施是他的责任,原告人有权要求他这么做。[2]598可见,思想领域的反作用是在物质存在方式起第一性的作用之基础上发生的。
就巴黎公社斗争而言,这一次‘起决定作用的不利的偶然情况,决不应该到法国社会的一般条件中去寻找,而应该到普鲁士人盘踞法国并濒临巴黎城下这样一种情况中去寻找。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的法的形式大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像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在这里,重要的是要全面系统地研读恩格斯的法学经典著述,深刻把握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内在蕴含,着力阐发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丰富内容,充分展示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逻辑力量。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的最强有力的支柱。
[7]157-158 在晚年通信中,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交互作用的内在机理,从而确证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价值意义。这样,他们也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同这些人相对立而独立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实际上,出于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权衡,《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完全根据所谓的法的概念,将一个阶级的统治不加缓和地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反映近代西方工业革命所形成的新的社会与阶级关系,藉以成为调整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典样本。但是就总体而言,由于国家权力没有遵从经济活动的内在机理而出于政治需要设定经济发展的方向,因而必然会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造成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否则,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政治权力与经济发展处于对立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必然陷于崩解。因为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获得确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都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的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实际上,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无论是表现为绝对自由的英国遗嘱制度,还是体现自由的严格限制要求的法国遗嘱制度,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着财产的分配。在英国,私法关系的特点是所谓旧瓶装新酒,亦即在传统的法律形式下,表现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要求。
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的,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
[6]171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法的现象的暴力外观的本原的东西,强调那种认为暴力现象本原的东西必须从直接的暴力本身中去寻找而不是从间接的经济力量中去寻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2]259不过,在普鲁士和法国,私法表现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与形式亦是迥然相异的。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609-610在这里,恩格斯认识到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交互作用,固然反映了国家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但是归根到底经济发展决定并制约着国家权力现象的运动方向,进而不可避免地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
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与此同时,不能忽略问题的形式方面,亦即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
正因为如此,文明社会法的现象的运动变化,才显得这般丰富多样。这是不依社会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的现象发展的运动定则。
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2]611显然,法权意识形态不仅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观念反映,而且对社会经济基础形成能动的反作用。[2]259-260法的关系与法的观念领域则拥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法的关系同自己的社会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则日益错综复杂,甚至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遂而成为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法学意识形态。[4]261其实,公平决不是抽象的理性表达,也不是自由意志的任性产物,而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他指出: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
而法的现象要成为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那就不能从一般的法的概念出发,不是简单地或直接地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这就是说,出于某种政治的或社会的需要,国家权力会设定经济发展的基本运动方向,推动经济活动沿着国家需要的方向发展,而阻止经济活动悖离国家权力的调控范围。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仅如此,这种被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学观颠倒了的经济关系与法的原则之间的关系,一经被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重新颠倒过来,就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这是不言而喻的。
这不是被看做改变了的经济事实在思想上的反映,而是被看做对始终普通存在的实际条件最终达到的真正理解。[2]605因之,文明社会中法的现象的社会历史运动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总要受到一定社会历史运动规律的支配。
恰恰相反,暴力决不像杜林所说的是历史上基础性的东西,暴力仅仅是手段,相反,经济利益才是目的。作为卡尔·马克思的最亲密战友、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革命导师,恩格斯和马克思一起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为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理论贡献。不同的法哲学本体论,往往构成各具特质的法哲学流派的基本理论标识。第二,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
而在有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能动的反作用表现在它影响经济发展进程走向的选择性方面。这里表现出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
一、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 法哲学本体论是法哲学理论系统的基石,旨在探求法的现象的性质和赖以存在的根据。晚年,在历史唯物主义通信中,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法权意识形态的产生方式与相对独立性及其对于法的现象世界的深刻影响,认为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以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这是必须这样做的。
于是,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 第4期 内容提要: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理论地位非常独特,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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